巴基斯坦对涉华聚酯长丝纱线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
2017年8月26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马来西亚的聚酯长丝纱线(Polyester Filament Yarn)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并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涉案产品的进口对巴基斯坦构成倾销并对巴基斯坦国内企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因此决定自2017年8月26日起对涉案产品以成本加运费价格(C&F)计征反倾销税(详见下表),有效期为5年。涉案产品的巴基斯坦税则号为5402.3300、5402.4700和5402.6200。
2016年2月27日,应巴基斯坦国内生产商代表Gatron Industries Limited和Rupali Polyester Limited的申请,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马来西亚的聚酯长丝纱线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7年2月14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对中国和马来西亚的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4年10月1日~2015年9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12年10月1月~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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