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顷颁布第31/2018/ND-CP号议定有关货品原产地外贸管理法施行细则。
其中规定货品属于下列情况之者,将视为具备当地原产地:具有纯粹原产地,或是依规定在一个国家、国家群体、或地区全部生产之产品;非具有纯粹原产地、或是非在一个国家、国家群组或地区完全生产而符合原产地规定之货品。
首次申请核发原产地证明书之商人应向原产地证书核发机构、组织进行登记,并仅于商人登记足够、合格资料时方能获审核、核发货品原产地证书。
此外,该议定亦规定货品原产地证书核发机构、组织可对3种下列情况者採取防範原产地假冒措施,包括:自商人首次于电子原产地证书核发与管理系统上刊载与原产地证书核发无关之资讯、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暂不核发货品原产地证书;自发现商人于申请核发原产地证书时使用假冒文件或诈欺申报之日起6个月内暂不核发原产地证书;自原产地证书核发机构、组织进行核发后检查时商人不配合、不提供足够资料、文件或提供错误之货品原产地证明资讯之日起6个月内暂不核发原产地证书以及收回已核发之原产地证书。
除上述诈欺行为防範措施外,原产地证书核发机构、组织可对该违法商人适用风险管理系统之红色通道制度,并于越南工商部网站上公开公布。
据越南工商部进出口局副局长陈清海(Tran Thanh Hai)称,目前越南已加入许多项自由贸易协定。为能充分享有该等FTA优惠待遇,先决之条件为必须符合原产地证明规定。过去以来,为提供越南进出口商便利条件,越南工商部已进行许多线上货品原产地证书核发措施,试办厂商自行认证货品原产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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