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起海关将执行新版报关单填制规范,重要的是新增了两个必填项目,分别是:“品牌类型”(进出口必填项)和“出口享惠情况”(出口必填项),具体新增内容及常见问题解释如下:
▷增加(九)“品牌类型” (进出口必填项)
选填范围:“无品牌”、“境内自主品牌”、“境内收购品牌”、“境外品牌(贴牌生产)”、“境外品牌(其他)”五个项目。
◑无品牌是指进出口商品或包装上免除任何标志或牌名的情形。
◑境内自主品牌是指由境内企业自主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
◑境内收购品牌是指境内企业收购的原境外品牌。
◑境外品牌(贴牌生产)是指境内企业代工贴牌生产中使用的境外品牌。
◑境外品牌(其他)是指除代工贴牌生产以外使用的境外品牌。
①如何确认“品牌类型”?
如果不清楚,及时联系公司资深领导确认。
举个例子,中外合资产品出口时“品牌类型”通常会有一方为品牌持有人,其将品牌作为投资的一部分,这里要注意是否存在品牌转让的情况,比如北京奔驰汽车,奔驰品牌持有人还是德国方面,那么就应当填报“境外品牌”。再比如,某外国知名品牌的中国分公司,就不能算作“境内自主品牌”,而是“境外品牌(其他)”。
②服装(或包装盒)上有两个品牌存在时“品牌类型” 怎么填?
假设罗蒙服装公司为日立电梯生产一匹印有日立品牌的工作服,这时在一件服装上就会同时存在“罗蒙”和“日立”两个品牌,在填报时应当按照服装生产企业的品牌“罗蒙”填报。至于“日立”这个品牌仅关乎到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是否在海关总署已有知识产权备案都不重要。
③是否影响到申报要素“品牌”的填报?
申报要素中的“品牌”属于海关价格要素之一,主要是为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和海关估价之用,而本次填报的项目“品牌类型”则是另外一个项目,与申报要素的“品牌”无关,不要填错了哦。
▷增加(十)“出口享惠情况” (出口必填项)
选填范围:“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不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三个项目。
◑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不享受优惠关税是指出口货物没有计划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
◑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是指出口货物计划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
◑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是指出口货物在出口申报时不能确定最终目的国(地区),以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进行申报。
◑特别注意:出口货物代理人不确定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计划享受优惠关税情况的,不属于填报选项“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的适用范围。
①“出口享惠情况”应当如何确认?
该项目需要由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联系境外买方,由境外买方确认产品进口时是否将会适用优惠关税待遇,然后据此进行填报。请放心,作为买方在进行成本核算时已充分了解关税的适用情况,这不会给他们带来任何负担。
②已确认的优惠贸易协定涉及国家(地区)有哪些?
当出口报关单申报“最终目的国(地区)”为上述国家(地区)时,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根据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计划享惠情况,如实填报“出口享惠情况”栏目;当出口报关单申报“最终目的国(地区)”非上述国家(地区)时,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选择“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不享受优惠关税”进行填报。
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时应根据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计划享惠情况,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有关要求填制出口报关单。
(本网尊重各兄弟网站及独立撰稿人之版权,如发现本网刊登您的稿件而未署名,请联系我们.同时本网也欢迎对市场具有敏锐判断和独立见解的行业人士前来投稿,投稿邮箱info@168tex.com
电话:0512-63082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