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的“后发”和“复本”
“后发”,(“ISSUED RETROSPECTIVELY”)在通常情况下,格式A应在货物装运前或装运时签发。但是,在个别情况下,出口商在装运后才申请签发格式A 。此时,受惠国签证机构在审核出口商的申请书与相关的出口单据内容一致,而且查对货物在出运时,未曾签发过格式A,方可予以签发“后发”证书,并在第四栏中加盖“后发”印章。日本对后发证书规定,只有出于不可避免的原因和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后发证书方可生效。但是,日本对办理出口手续所需的时间,通常规定为自货物出口之日起的10天之内。因此,在此期限内签发的证书不属于后发证书。
“复本”,(DUPLICATE)若原产地证书格式A被盗、丢失或损坏,签证机构可应出口商的申请,查核证书丢失过程,视情况根据存档的原证书副本和相关的出口单据,签发“复本”证书。“复本”证书的有效期仍按原发证书签发日期起算,证书第四栏中加注:“此证为某年某月某日所签发的第xxxxxx号证书的复本,原证作废”,并加盖“复本”印章。复本证书的号码要重编,为便于存档,在原发证书后缀以A即成,签发日期按重发日期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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