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签署《关于实施信息共享开展联合监管的合作机制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同日,海关总署与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签署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信息共享实施联合监管合作备忘录》和《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进信息共享实施联合监管合作备忘录》,作为《框架协议》的具体落实机制。
根据《框架协议》,三方一致同意加快推进跨部门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不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更好地防范和打击走私、骗取出口退税、逃骗汇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国家海关、税收、外汇政策的有效执行。
合作原则
按照“互联互通、协同监管、风险共治、简便易行”的原则,充分发挥海关、税务、外汇部门在各自监管执法领域的工作优势,加强深度合作。根据安全、保密、必要、充分的原则,实现三方间信息数据的共享共用,提高数据使用效率,共同促进外贸监管效能的提升。
三方约定通过签署关于推进信息共享实施联合监管内容的《合作备忘录》,明确具体的合作领域和职责分工。通过加大信息共享力度,不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推进综合执法,提高管理效能。协同推进三方在各地分支机构开展协查反馈、联合监管等方面的全方位合作,共同实施相应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
海关总署与国家税务总局信息共享的内容
★ 海关向税务提供有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和涉及企业退税相关数据。
★ 税务向海关提供有关企业资料和数据。
★ 双方可通过联系配合机制协商补充提供附件所列之外数据供个案协查。
★ 双方继续就增值税抵扣电子数据传输、转移定价信息交换、进出境运输工具信息传输等各自关注的问题保持协调沟通。
海关总署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共享的内容
★ 海关定期向外汇局提供已结关进出口报关单数据以及有关企业管理信息等电子数据。
★ 外汇局定期向海关提供进出口企业的外汇收支数据及有关企业或个人管理信息等电子数据。
★ 双方通过此合作机制研究落实个案协查。
海关、税务、外汇三部门加强彼此间信息共享,实施联合监管措施,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是实现部门之间协同共治的基础和抓手,对更好地防范和打击走私、骗取出口退税、逃骗汇等违法违规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今后,海关、税务和外汇管理部门将持续共同加强合作,进一步完善各自执法领域的监管,形成管理合力,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于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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