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借“票贩子”之手,从外地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超过百万元……南宁市国税局稽查局经调查,认定南宁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纺织公司”)涉嫌违法。目前,此案已被移交给公安机关。
1月18日,国税部门相关人士提醒,根据税法有关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证抵扣后会少缴税款,但此行为涉嫌违法。
2015年7月,一封来自安徽省安庆市国税部门的协查函,让某纺织公司进入了稽查人员的视线。在协查函中,安庆市国税局稽查局指出,该市一棉业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开具了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发票的受票方正是南宁市某纺织公司。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立即介入调查。原来,2014年,某纺织公司通过票贩子崔某,与安庆市一棉业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在双方并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某纺织公司打着购买588.999吨皮棉的幌子,分5批向棉业公司购买了9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了掩人耳目,棉业公司按当时皮棉每吨约1.5万元的市场价,将这批“货”以价税合计1011.31万元的数目,挂在“某纺织公司应收帐款”的明细账上。而之前,安庆市的棉业公司已按一份发票300元的价格,向南宁市的纺织公司收取了款项。通过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某纺织公司偷税116.35万元。
据税务执法人员介绍,某纺织公司为了蒙混过关,在这期间,也向税务部门缴纳少量税款,因此未引起特别注意。但经过监控,该公司的异常行为被发现。
2015年5月26日,税务部门认定该公司为非正常纳税户。
经各方证据确认,执法人员认定,某纺织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偷税行为,偷逃的税款应予以追缴。同时,处以所偷逃税款一倍的罚款。
南宁市国税局表示,营改增全面推开后,金税三期系统已启用。税务部门对动态数据进行比对,一旦发现税负率偏低,系统会自动预警。纳税人千万不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要在真实货物交易的前提下,坚持货、款、票一致的原则,供货、开票和收款应是同一个主体。
税务部门也将始终保持打击各种涉税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希望广大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法,依法诚信纳税;如果心怀侥幸,做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情,将会受到税务部门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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