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号:由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受理人员填写,前6位为检验检疫机关代码,第7位为报检类代码,第8、9位为年代码,第10至15位为流水号。 2.报检单位登记号: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的号码。 3.联系人:报检人员姓名。电话:报检人员的联系电话。 4.报检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实际受理报检的日期,由检验检疫机构受理人员填写。 5.收货人:外贸合同中的收货人。 6.发货人:外贸合同中的发货人。 7.货物名称(中/外文):填写本批货物的品名,应与进口合同、发票名称一致,如为废旧货物应注明。 8.H.S编码:填写本批货物的商品编码。以当年海关公布的商品税则编码分类为准。 9.原产国(地区):填写本批货物生产/加工的国家或地区。 10.数/重量:填写本批货物的数/重量,应与合同、发票或报关单上所列的货物数/重量一致,以商品编码分类中标准数重量为准,并应注明数重量单位。 11.货物总值:填写本批货物的总值及币种,应与合同、发票或报关单上所列的货物总值一致。 12.包装种类及数量:填写本批货物实际运输包装的种类及数量,应注明包装的材质。 13.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填写本批货物运输工具的名称和号码。 14.合同号:填写对外贸易合同、订单或形式发票的号码。 15.贸易方式:填写本批货物的贸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填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边境贸易、无偿援助、外商投资、对外承包工程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区货物、退运货物、过境货物、保税区进出境仓储物、转口货物、保税区进出区货物、暂时进出区货物、暂时进出口留购货物、展览品、样品、其他非贸易品、其他贸易性货物。 16.贸易国别(地区):填写本批货物的贸易国别(地区)。 17.提单/运单号:货物海运提单号或空运单号,有二程提单的应同时填写。 18.到货日期:填写本批货物到达口岸的日期。 19.启运国家(地区):填写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国家或地区。 20.许可证/审批号:需办理进境许可证或审批的货物应填写有关许可证号或审批号。 21.卸毕日期:填写本批货物在口岸卸毕的实际日期。 22.启运口岸:填写装运本批货物运输工具的启运口岸。 23.入境口岸:填写装运本批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境时首次停靠的口岸。 24.索赔有效期:按外贸合同约定的日期填写,特别要注明截止日期。 25.经停口岸:填写本批货物启运后,到达目的地前中途运输工具货物在运输中曾经停靠的外国口岸。 26.目的地:填写本批货物预定到达的交货地。 27.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货物若以集装箱运输应填写集装箱的规格、数量及号码。 28.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在合同中特别订立的有关检验检疫的特殊条款及其他要求应填入此栏。 29.货物存放地点:填写本批货物存放的地点。 30.用途:填写本批货物的实际用途。 31.随附单据:按实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单据,在随附单据的种类前划“√”或补填。 32.标记及号码:填写本批货物的标记号码,应与合同、发票等有关外贸单据保持一致。若没有标记号码则填“N/M”。 33.外商投资财产:由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受理人员填写。 34.报检人郑重申明:由报检人员亲笔签名。 35.检验检疫费:由检验检疫机构计费人员核定费用后填写。 36.领取证单:报检人在领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单时填写领证日期及领证人姓名。 报检人要认真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内容应按合同、国外发票、提单、运单上的内容填写,报检单应填写完整、无漏项,字迹清楚,不得涂改,且中英文内容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